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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运销协会章程

陕西省煤炭运销协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陕西省煤炭运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域内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的煤炭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的企业和煤化工企业及与煤炭产业关联的单位等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沟通、联结政府和企业单位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促进煤炭和相关产业发展为根本目标,充分发挥桥梁和协调作用,搭建政府部门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消费之间资源协调、信息交流的平台,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单位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与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保持业务沟通联系合作。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东八道巷17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以及省政府有关煤炭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条例。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向省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

(三)组织调查研究,对全省煤炭市场、煤炭产运需衔接、煤炭物流体系及煤炭供需形势、价格趋势进行分析,向政府部门和企业提出建议。

(四)配合政府部门,研究提出我省不同区域煤炭市场产运需平衡方案,参与组织煤炭交易事宜和合同执行中产运需的协调工作。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和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的业务指导,研究和提出我省煤炭运销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建议,加强行业自律。

(六)根据会员单位要求,组织学习考察,总结推广煤炭运销工作中的新方法、新技术、新经验,提高全省煤炭运销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全省煤炭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推进煤炭质量管理和清洁高效利用。

(七)加强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经验交流,搞好评优、评奖工作,出版会刊,办好网站和微信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培训。

(八)及时收集整理国际、国内煤炭市场供需与价格等信息,收集会员单位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及产运需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及其他中介服务。

(九)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原则,承办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团体委托交办的工作和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协会接收单位会员,暂不接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从事煤炭生产、经营、运输、销售企业和煤化工企业及与煤炭产业关联的单位。

(五)其他行业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填写有关表格;

(四) 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取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行业自律的各种规定和本协会内部各种规定(协议)。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时,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办理有关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拒绝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 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以协会名义向政府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报告。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提名的准备工作;

(四)决定会员接纳与退会;

(五)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决策协会重大事宜,处理重大事务 。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定协会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执行方案;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兼职副会长、常务理事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离任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每年必须向有关部门汇报,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8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